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办理程序 |
|
【时间 2007年7月6日 16:14】 |
|
申请设置医疗机构,应提交下列文件:
1.设置申请书; 2.医师执业证书; 3.所在地常住户口和身份证; 4.设置可行性报告; 5.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。
|
区卫生局医政股依据下列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:
1.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; 2.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; 3.医疗机构基本标准; 4.《甘肃省实施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〉办法》; 5.《西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》。
|
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,作出是否允许设置意见,提交有关会议讨论。
|
同意设置,在10日内发给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。
|
|
不同意设置,停止申办,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。
|
依据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的要求,在6个月内进行筹建,筹建结束后申请评审。
|
经评审委员会评审,认为合格,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(10日)申领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|
|
经评审委员会成员现场评审,认为不合格、一个月后复审,复审合格,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(10日)申领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|
|
复审不合格,取消申办格,10日内告知申请人。
|
登记注册,颁发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开展许可范围内的执业活动,并接受经常性的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。
| |
|
[关闭] | |